(2014)抚中立二民申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XX荣与金正南、张继昌、一审被告吴少华、刘晓东、黄艳杰、黄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荣,金正南,张继昌,吴少华,刘晓东,黄艳杰,黄文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中立二民申字第00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荣,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抚顺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正南,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朝鲜族,退休职工,住抚顺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继昌,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抚顺市。一审被告:吴少华,男,194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抚顺市。一审被告:刘晓东,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一审被告:黄艳杰,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一审被告:黄文阳,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再审申请人XX荣因与被申请人金正南、张继昌、一审被告吴少华、刘晓东、黄艳杰、黄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抚中民三终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依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经审查,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不当之处。综上,再审申请人XX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立君审判员 路 军审判员 宁 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田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