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梁某2、梁某1等与李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2,梁某1,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3号原告梁某2,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原告梁某1,男,2009年2月2日出生,幼儿,住博白县。法定代理人梁某2,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告李鑫,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中路388号。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2、梁某1与被告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2、梁某1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2、梁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2、梁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2、梁某1负担。审判员 黄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管青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