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刑执字第8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余正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正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323号罪犯余正田,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江宁刑初字第8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正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正田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宁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6492号、第118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正田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余正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余正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4年7月4日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正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正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至2015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