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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玉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玉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133号被执行人:闫玉赵,男,1981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刑初字第003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日,依法委托安徽省佳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告人闫玉赵所有的皖M×××××号牌黑色力帆轿车一辆。2014年12月22日董松(身份证号:××)以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人闫玉赵所有的皖M×××××号牌黑色力帆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董松所有;二、买受人董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俞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