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吕超与夏超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夏超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14号原告:吕超。被告:夏超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夏超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吕超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超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