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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城商初字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吕超与夏超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夏超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14号原告:吕超。被告:夏超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夏超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吕超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超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