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秀商初字第673号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北环一路北(嘉兴市巨力万向轮制造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67256583-x。法定代表人:朱其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承乔,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秀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6016789-0。法定代表人:约翰·阿莱·布兰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煜,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反诉原告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的本诉按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元,由原告嘉兴市和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4元,由反诉原告圣路机械(嘉兴)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月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