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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刘建与赵丽娜、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赵丽娜,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00731号原告:刘建。被告:赵丽娜。被告: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赵丽娜、鞍山添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刘建承担。审 判 长  闫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欣慰人民陪审员  方希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