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万田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万田,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36号申请人沈万田。被执行人张建平。申请人沈万田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借款合同任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