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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邵国珍与冯天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珍,冯天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373-1号原告邵国珍。被告冯天旸。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珍与被告冯天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天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珍撤回对被告冯天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邵国珍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