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邵国珍与冯天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珍,冯天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373-1号原告邵国珍。被告冯天旸。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珍与被告冯天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珍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天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珍撤回对被告冯天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045元,由原告邵国珍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