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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王晓燕诉卢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卢平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晓燕,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卢平林,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卢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卢平林于2013年10月25日向原告王晓燕购买价值13000元的洋葱编织袋,因被告卢平林当时无现金支付货款,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查明,原告诉状中注明的被告卢平林的住址为民勤县薛百乡上新村四社,但经本院调查,被告卢平林虽是该社社员,但其本人及家属并不在该社居住,具体地址无法查明,诉讼文书无法向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送达。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在诉状中列有被告,但根据其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王晓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继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