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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曹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号附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3904-X。法定代表人周燕,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娟,女,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曹娟,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广积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盛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