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埇民一初字第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宗营、曹长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宗营,曹长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6851号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怀洲,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宗营,男,汉族。被告:曹长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宗营、曹长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史宗营、曹长艳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0元,由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审 判 长  许海军审 判 员  邢安灵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