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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东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贾玉杰与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杰,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东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贾玉杰。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留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睿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河北捷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晁宗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