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倪旭龙与被执行人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旭龙,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82号申请执行人倪旭龙。委托代理人王洋,系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港市菩萨庙镇。法定代表人张源,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为噪声污染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辽审三民提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倪旭龙经济损失1310327.8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140元,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三民提字第4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