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巩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巩某。被执行人:刘某。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4)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4)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