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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巩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巩某。被执行人:刘某。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04)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04)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