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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9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泉州市科能建筑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思长、陈阿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科能建筑防护材料有限公司,黄思长,陈阿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9685号原告:福建泉州市科能建筑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展,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思长,住晋江市。被告:陈阿娟,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市科能建筑防护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思长、陈阿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市科能建筑防护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2元,依法减半收取1966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市科能建筑防护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