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知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与康秋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康秋月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知初字第1号原告: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石门镇羔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谈永明,总经理。被告:康秋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芭妮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秋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孙欢杰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