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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国良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受初字第2号申请人:唐国良。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唐国良的宣告婚姻无效申请书,申请人唐国良认为其父唐天云和被申请人方小凤属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申请宣告其父唐天云与被申请人方小凤的婚姻无效。经审查,本院认为,唐国良在本案中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并不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应按一般民事案件的要求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良的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潘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