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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袁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袁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杨建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被告袁向如,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与被告袁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XX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