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袁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平,袁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杨建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被告袁向如,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平与被告袁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平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建平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XX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