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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港民初字第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学红与徐驰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港民初字第0997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王边国、陈久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徐宏建、侯春婷(实习),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周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