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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上诉人谢某因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陈 芹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遨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