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龙中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中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鹤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中桥,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2月20日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1月1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4)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中桥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中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8日晚,被告人龙中桥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舞水二桥处,采取用弹簧刀割断点火线再连接启动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湘N×××××价值98800元的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盗走,后销赃给贵州省松桃县沙坝河村村民杨再勤,得赃款29000元。案发后赃车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4年4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龙中桥从吉首驾车至怀化市鹤城区。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中桥窜至鹤城区怀东路原怀化农机学校门口,采取用弹簧刀割断点火线再连接启动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N1B1**价值91664元的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盗走。当被告人龙中桥驾驶赃车逃至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仇家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截,其驾车冲关后弃车逃跑。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龙中桥返回鹤城区迎丰路周伶美发店斜对面取车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赃车已发还被害人。该院以被告人龙中桥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龙中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被害人陈善某车的事实供认属实,但辩解其未盗窃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被害人李某的汽车。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龙中桥自湖南省凤凰县驾车至怀化市鹤城区。4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中桥窜至鹤城区怀东路原怀化农机学校门口,采取用弹簧刀割断点火线再连接启动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N1B1**价值91700元的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盗走。当被告人龙中桥驾驶赃车逃至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仇家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截,其驾车冲关后弃车逃跑。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龙中桥返回鹤城区迎丰路周伶美发店斜对面取车时,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获。赃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作案工具螺丝刀、折叠刀各一把,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龙中桥身份的基本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龙中桥的过程。4、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08)凤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武陵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龙中桥前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事实及释放日期。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龙中桥持有的作案工具螺丝刀、折叠刀、盗窃的自卸货车,以及发还被害人被盗货车的事实。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的南骏牌自卸货车于2014年4月14日18时许停放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原市农机学校门口后被盗的事实。7、被告人龙中桥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4月至15日凌晨3时许在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盗窃一辆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当其驾驶赃车逃离现场直鹤城区黄金坳镇时被公安民警拦截后弃车逃跑,返回鹤城区取其驾驶的小汽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8、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龙中桥所盗车辆的价值。9、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民警提取被告人龙中桥作案工具螺丝刀、折叠刀各一把以及所盗窃的被害人陈善某车的事实。10、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该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属实,证明案发现场方位、状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中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中桥盗窃罪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中桥盗窃被害人李某中型自卸货车,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龙中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龙中桥当庭自愿认罪,且赃车被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中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风帆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子佳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