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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郝延飞与何康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延飞,何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郝延飞,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绥德县白家硷乡郝家坪村人,住该村,农民。被执行人何康康,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绥德县薛家峁镇许家坪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辛店超限站旁,农民。郝延飞与何康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做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何康康赔偿原告郝延飞医疗费等共计65000元(不包括已付的26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下余2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40元及鉴定费1600元由被告何康康负担。但被执行人何康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郝延飞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被执行人何康康给付申请执行人郝延飞赔偿款2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绥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调解书中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春霞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