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袁俊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袁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被执行人袁俊贤,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世纪滨海花园*座首层,身份号码4414811981********。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和(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袁俊贤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4294.29元或等值外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司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