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登记地为该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机场路远景路口时,与陈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吕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2.6mg/100ml。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法庭能考虑其已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现在身体受伤后还未完全恢复,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吕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机场路远景路口时,与陈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吕某右股骨中断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伴后交叉韧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吕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2.6mg/100ml。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甲、黄某、陈某乙的证言,现场照片及视频监控截图,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损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身体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