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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圣亿工贸有限公司川御火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公司,延安圣亿工贸有限公司川御火锅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02445号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翟则沟通圣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安圣亿工贸有限公司川御火锅分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中心街。法定代表人,赵小梅,该公司经理。原告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圣亿工贸有限公司川御火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延安市宝塔区鑫旺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实际负担1073.5元。审判员  刘东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 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