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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进展、胡小乐与石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张进展。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胡小乐。委托代理人:黄琳,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航。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2号瑞地自由度1栋1单元3层12、1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展、胡小乐与被告石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展、胡小乐于办理立案手续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石航所有的鄂A×××××号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进展、胡小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石航所有的鄂A×××××号车辆予以查封;二、将原告张进展所有的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