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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亚亚诉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亚亚,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韩亚亚,女,28岁。被告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东区30号地(人民南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杨楚荣。委托代理人朱小芹,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亚亚与被告新疆浙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亚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亚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34.4元,合计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亚亚负担。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文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