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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夏加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加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30号罪犯夏加龙,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初中毕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杭下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夏加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11000元(已履行1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态度端正,服从分配,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加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夏加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夏加龙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加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兵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