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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开民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孟青川与李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青川,李大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821号原告孟青川。被告李大飞。原告孟青川诉被告李大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青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青川诉称:被告李大飞于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5%。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大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借原告100000元,约定月息2.5%,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100000元未还的事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大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孟青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李大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6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伟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