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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潘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甲,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盗窃于2009年1月16日、2009年3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分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其位于中山市民众镇上网村北则五街*巷**号的家中厨房内,利用事先偷配的钥匙,盗得其姐姐被害人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JE9U**号圣火神牌SHS125-A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600元),后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销赃至中山市民众镇孖宝二手车咨询行。同年9月14日,被告人潘某甲在民众镇浪潮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赃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乙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浪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及赃车照片、车辆转让协议书、辨认笔录,潘某乙提供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登记信息表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价鉴字(2014)15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前科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潘某甲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并获得谅解,应当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永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潘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