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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昆蓉与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昆蓉,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何昆蓉,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2日。委托代理人:强喜贵,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191号。法定代表人:陈俊锡,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席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奉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昆蓉诉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昆蓉撤回对被告四川蓝郡置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何昆蓉承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侯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