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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高伟忠与朱三军、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忠,朱三军,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高伟忠。委托代理人胡秀丽,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三军。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区)振兴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守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忠诉被告朱三军、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忠��回对被告朱三军、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高伟忠负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邵雨濛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