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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孙哲与张馨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哲,张馨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孙哲,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张馨月,女,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哲诉被告张馨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孙哲负担。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振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