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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庆军与蔡锡伦、江顺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军,蔡锡伦,江顺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12。被执行人:蔡锡伦,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1515。被执行人:江顺好,女,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5721。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案外人李庆成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三台石295号商铺的房产;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30号—1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案外人罗良状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淇路2089号1栋3单元305房(权证号码01××85)的房产。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已无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李庆成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三台石295号商铺的房产的查封;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罗良状名下的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唐淇路2089号1栋3单元305房(权证号码01××85)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欢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肖红星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