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红申请执行张凤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林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9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张凤,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3日,四川苍溪人。(2014)广民终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凤的银行存款109298元(本金100000元、利息4228元、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