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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南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付强诉被告潘庆奎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潘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南初字第00890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于成海。委托代理人:尚世义。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吕庚吉。委托代理人:朱振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刘锡灵人民陪审员  赵 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