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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樊某某、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樊某某,张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樊某某、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508号原告何某某,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宝珠,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樊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素被告樊某某、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宇红审判员  崔海萍审判员  吴晓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