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6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叶丽萍与曹莉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萍,曹莉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627号原告叶丽萍,国营棉纺二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莉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XX庆(被告之父),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文娟(被告之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萍诉被告曹莉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丽萍于2015年1月5日到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