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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6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叶丽萍与曹莉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萍,曹莉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627号原告叶丽萍,国营棉纺二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莉莉,无职业,委托代理人XX庆(被告之父),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文娟(被告之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丽萍诉被告曹莉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丽萍于2015年1月5日到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叶丽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罗茂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