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与余胜利、刘小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余胜利,刘小红,程文超,储水红,王军,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余胜利。被执行人刘小红。被执行人程文超。被执行人储水红。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余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胜利、刘小红、程文超、储小红、王军、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胜利、刘小红、程文超、储小红、王军、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29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