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尹某与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付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尹某被告:付某原告尹某和被告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甫成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