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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与李林森、朱桂香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李林森,朱桂香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树。委托代理人:虞惠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森(曾用名:李连森),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桂香,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与被告李林森、朱桂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闽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