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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丽波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牟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9号罪犯王丽波,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3日作出(2009)中区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丽波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以(2009)渝五中法��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3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王丽波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丽波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丽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丽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