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县天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县天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邓美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1号原告长汀县天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余呈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柱,员工。被告邓美华,女,成年,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县天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内容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天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长汀县天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火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