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霞诉张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张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李霞,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尽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张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张尽忠的起诉。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毕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