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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霞诉张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张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李霞,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尽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霞诉被告张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对被告张尽忠的起诉。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毕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