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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穆春与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春,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穆春。被执行人赵文革。被执行人周东霞。被执行人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甲三路南。申请执行人穆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89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穆春与被执行人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891号执行证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