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穆春与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春,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穆春。被执行人赵文革。被执行人周东霞。被执行人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甲三路南。申请执行人穆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89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穆春与被执行人赵文革、周东霞、长春市鑫泰变压器配件厂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891号执行证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