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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平湖市鑫海针织有限公司与济宁丽洋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鑫海针织有限公司,济宁丽洋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平湖市鑫海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新群路2388号内第一幢底层。法定代表人:金东冬,执行董事。被告:济宁丽洋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杨店镇王楼社区内西北部。法定代表人:张庆茹。原告平湖市鑫海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济宁丽洋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50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95072元,自2013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至判决之日,暂计算22个月,利息为13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损失为:以货款95072元,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签订辅料销售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针织罗纹,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全额货款于需方收货90天内无质量异议时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2年12月13日前共4次送货给被告(送货单4份),合计货款96048元。2012年9月28日、12月11日、12月13日双方对帐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95072元(对帐单3份)。2013年1月26日,原告开具给被告货款金额为95072元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由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引起本案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宁丽洋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鑫海针织有限公司货款95072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95072元,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元,由被告济宁丽洋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