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伊治停、刘淑贞申请执行伊冠军赡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治停,刘淑贞,伊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伊治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淑贞,女,汉族。被执行人伊冠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伊治停、刘淑贞与伊冠军赡养纠纷一案中,此案标的为6600元,被执行人伊冠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阜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