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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伊治停、刘淑贞申请执行伊冠军赡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治停,刘淑贞,伊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伊治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淑贞,女,汉族。被执行人伊冠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伊治停、刘淑贞与伊冠军赡养纠纷一案中,此案标的为6600元,被执行人伊冠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阜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