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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商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程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商初字第01454号原告程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嘉元路666号。原告程剑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剑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剑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羽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