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与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金山大道中段以西。法定代表人郑良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炬垲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应城市恒达工业用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许小华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康 关注公众号“”